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茲檢
上列
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茲檢不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建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荃資訊
公司)之負責人,建荃資訊公司自民國78年成立,營運至88
年11月間,因虧損以致週轉失靈支票
退票,而伊因擔任建荃
資訊公司之
保證人而隨之負
擔保證債務
等情,
爰依法聲請免
責。
二、
按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
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除證明經普通
債
權人全體同意,或情節輕微,經法院審酌普通
債權人全體受
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
適當者外,法院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第135 條定有
明文。所謂浪費或投機行為,係指債務人於顯見其經濟狀況
不佳之情形下,
猶恣意揮霍、投機,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
所應支出之程度,或心存僥倖冀以一時之小投資以博取大利
益,因致負擔更大債務,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
性,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尚不宜使之免責,
合先敘明。
三、
經查:
㈠債務人楊茲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98
年11月24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嗣於100 年3 月18日
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及9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清算事件卷宗附卷
可考。
㈡債務人於97年6 月間向本院聲請清算時,任職友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其除平均每月可得薪資收入約新臺幣(下同)5
萬4,490 元外,尚與其姊楊琬全共同
限定繼承其父親楊昭鎦
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 地號、持分3508
40分之945 之土地
暨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號
5 樓、持分為4 分之1 ,現值約203 萬元之房屋,此有債務
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104
法拍屋-960906 法拍屋快報資訊等資料(見本院9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卷,下稱執行卷,第96、139 、22
6 頁)。然被
繼承人楊昭鎦之債務目前所知者已達248 萬5,
204 元,有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99年11月17日
陳報狀、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99年11月22日陳報狀、陽光資產管理股份公司100 年1 月
23日陳報狀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見執行
卷第233 、237 至238 、248 至258 、260 頁)。是
堪信被
繼承人之遺產顯不足清償被繼承人本身之債務,債務人因繼
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後已無剩餘。又據本院
於99年4 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見執行卷第97至98頁)所示
,債務人負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達2,447 萬3,285 元,
足徵其資產明顯小於負債,應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已
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㈢雖依據本院於99年4 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見執行卷第
97至98頁),債務人負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
碩國際公司)、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達國際公司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碁國際公司)、群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三光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環科
技公司)、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歐力士公司
)、數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技公司)、聯強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聯強國際公司)、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精技電腦公司)之保證債務分別為1,072 萬6,345 元、26
萬3,612 元、114 萬5,947 元95萬5,068 元、79萬0,345 元
、11萬9,065 元、364 萬0,611 元、128 萬6,396 元、323
萬0,705 元,合計2,215 萬8,094 元(計算式:10,726,345
+263,612 +1,145,947 +955,068 +790,345 +119,065
+3,640,611 +1,286,396 +3,230,705 =22,158,094),
占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90.54%(計算式:22,158,094
÷24,473,285×100%=90.54%)。然查新碩國際公司原名為
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碩國際公司),有新碩國際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
可參(見執行卷第91-1頁)。而台
碩國際公司係基於
民法第35條及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建荃
資訊公司及法定
代理人即債務人楊茲檢就貨款債務負連帶責
任,此有本院89年度促字第3247號
支付命令及台碩國際公司
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在卷
可憑(見聲請卷第55至58頁),依
其性質,債務人係負擔主債務
而非保證債務。又查,債務人
對債權人建達國際公司、展碁國際公司、群環科技公司、台
灣歐力士公司、數技公司、聯強國際公司、精技電腦公司等
7 位所負擔之債務均係與其身為
法定代理人之建荃資訊公司
共同簽發
本票而生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
88年票字第35123 號裁定、北院88年票字第33361 號裁定、
北院88年票字第36423 號裁定、北院90年票字第5483號裁定
、本院88年票字第4171號裁定、北院89年度北簡字第3893號
判決、北院89年票字第1864號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
消債清字第16號卷,下稱聲請卷,第59至60、76至77、89至
90、93至101 頁),依其性質,債務人為主債務人而非保證
人。承上,債務人對債權人台碩國際公司、建達國際公司、
展碁國際公司、群環科技公司、數技公司、台灣歐力士公司
、聯強國際公司、精技電腦公司等8 位係負擔主債務而非保
證債務,本院於99年4 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有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附此敘明。
㈣是依本院於99年4 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債務人除對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係負擔保證債務外,其餘為因信用卡契約
、簽發本票、未繳電信費及公司負責人所生之債務,可達1,
374 萬6,940 元,占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56.17%(計
算式:13,746,940÷24,473,285×100%=56.17%)。債務人
雖稱:建荃資訊公司自民國78年成立,營運至88年11月間,
因虧損以致週轉失靈支票退票,固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90年度議字第632 號
駁回再議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
8 至141 頁)。然查債務人對債權人數技公司、精技電腦公
司分別於87年9 月30日及同年6 月1 日與建荃資訊公司共同
簽發票面金額同為200 萬元、未載到
期日、
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本票各乙紙,
詎於87年10月1 日及同年12月5 日經提示
未獲付款,此有士院88年票字第4171號裁定、北院89年票字
第1864號裁定在卷
可稽(見聲請卷第93至94、97至98頁),
顯見債務人業於87年12月間已無法支付累計達400 萬元之本
票債務,明顯經濟狀況不佳。然債務人卻於87年12月21日及
88年1 月16日擔任建荃資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中國農民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與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併,下稱中國農民銀行)分別借款450 萬
元及500 萬元,
惟建荃資訊公司於88年11月5 日即停止營業
,此有借據、約定書、本院89年度訴字第756 號判決在卷為
憑(見聲請卷第47至50頁;執行卷第61至65頁)。且債務人
與建荃資訊公司亦分別於88年1 月3 日、同年8 月10日、同
年9 月17日對債權人台灣歐力士公司、群環科技公司、建達
國際公司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12萬6,000 元、150 萬元
、100 萬元之本票各乙紙,
復於89年1 月3 日、88年11月15
日、88年11月8 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其餘部分8 萬4,
000 元、27萬7,090 元、74萬0,374 元未獲付款,此有本院
90年票字第5483號裁定、北院88年票字第36423 號裁定、北
院88年票字第35123 號裁定附卷可憑(見聲請卷第59至60、
89至90、95至96頁)。是
堪認債務人明知無支付能力而向中
國農民銀行借款,並向
上開債權人進貨,其於87年12月5 日
後從事借款及購入貨物並簽發本票行為時即無詳實之償還計
畫,心存僥倖冀以一時之小投資以博取大利益。
㈤又佐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商業銀行)所提供之帳單(見本院卷
第21、71頁),債務人分別自85年1 月、86年11月起對因信
用卡契約所生之債務僅繳納部分應繳金額甚或僅繳納最低應
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自85年1 月起之消費金額已超過個人
收入所能負擔之程度。然參以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
旗商業銀行提供之債務人於84年12月至88年11月間之信用卡
歷史消費明細表(如附表所示),債務人於
期間之消費,除
大筆預借現金外,多為百貨、旅行社、電器、餐飲等之支出
。以88年11月為例,債務人除預借現金達5 萬7,000 元外,
尚至高峰股份有限公司消費達2 萬7,852 元、台灣路威股份
有限公司消費達4 萬9,700 元、泛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消
費達5 萬3,354 元,核其性質顯非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是
堪信債務人於85年1 月後生活支出顯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
之程度時,猶恣意揮霍,從事非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消費
行為。
四、
綜上所述,可知債務人於顯見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仍
心存僥倖,冀以一時之小投資以博取大利益,卻負擔更大債
務;而其從事非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消費行為時,亦無詳
實之償還計畫,僅
是以先行消費再尋借貸之機,核其所為,
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是以,債務人確有因投機及浪費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
因,
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不免責事由
相符。且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
則依上說明,債務人不得免責。
五、另按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
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2 條所明定,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消費日期│消 費 明 細 │ 消 費 金 額 │發 卡 銀 行 │
│ │ │(新臺幣/ 元) │ │
├────┼────────┼────────┼──────┤
│84年12月│預借現金 │7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3,562 │中國信託銀行│
├────┼────────┼────────┼──────┤
│85年1 月│台灣泰一電氣公司│28,900 │中國信託銀行│
├────┼────────┼────────┼──────┤
│85年6 月│天瓏資訊圖書有限│1,725 │中國信託銀行│
│ │公司 │ │ │
├────┼────────┼────────┼──────┤
│85年7 月│龐德羅莎 │1,668 │中國信託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7,636 │中國信託銀行│
├────┼────────┼────────┼──────┤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9,000 │中國信託銀行│
│ │策進會 │ │ │
├────┼────────┼────────┼──────┤
│85年8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2,596 │中國信託銀行│
├────┼────────┼────────┼──────┤
│85年9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758 │中國信託銀行│
├────┼────────┼────────┼──────┤
│85年10月│天瓏資訊圖書有限│2,661 │中國信託銀行│
│ │公司 │ │ │
├────┼────────┼────────┼──────┤
│85年11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4,961 │中國信託銀行│
├────┼────────┼────────┼──────┤
│85年12月│松崗電腦圖書資料│1,567 │中國信託銀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東南旅行社 │1,812 │中國信託銀行│
├────┼────────┼────────┼──────┤
│86年1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3,035 │中國信託銀行│
├────┼────────┼────────┼──────┤
│86年2 月│預借現金 │9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2,555 │中國信託銀行│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2,990 │中國信託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86年3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6,702 │中國信託銀行│
├────┼────────┼────────┼──────┤
│86年4 月│天瓏資訊圖書有限│1,700 │中國信託銀行│
│ │公司 │ │ │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111 │中國信託銀行│
├────┼────────┼────────┼──────┤
│86年3 月│預借現金 │374,760 │中國信託銀行│
├────┼────────┼────────┼──────┤
│86年10月│預借現金 │45,000 │中國信託銀行│
├────┼────────┼────────┼──────┤
│ │預借現金 │91,000 │花旗商業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1,772 │花旗商業銀行│
├────┼────────┼────────┼──────┤
│86年11月│天瓏資訊圖書有限│1,141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3,709 │花旗商業銀行│
├────┼────────┼────────┼──────┤
│86年12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5,414 │花旗商業銀行│
├────┼────────┼────────┼──────┤
│ │天瓏資訊圖書有限│1,045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87年1 月│台灣泰一電氣股份│15,920 │中國信託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3,894 │花旗商業銀行│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1,090 │花旗商業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1,105 │花旗商業銀行│
│ │限公司 │ │ │
├────┼────────┼────────┼──────┤
│ │新光三越百貨 │2,325 │花旗商業銀行│
├────┼────────┼────────┼──────┤
│87年2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4,118 │花旗商業銀行│
├────┼────────┼────────┼──────┤
│ │捷誠旅行社 │2,300 │花旗商業銀行│
├────┼────────┼────────┼──────┤
│ │國華航空股份有限│2,818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87年3 月│預借現金 │5,000 │花旗商業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8,458 │花旗商業銀行│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2,490 │花旗商業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87年4 月│東井建設開發股份│3,544 │花旗商業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 │吉立通電訊網路股│4,800 │花旗商業銀行│
│ │份有限公司 │ │ │
├────┼────────┼────────┼──────┤
│ │天瓏資訊圖書有限│1,618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4,951 │花旗商業銀行│
├────┼────────┼────────┼──────┤
│87年5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9,987 │花旗商業銀行│
├────┼────────┼────────┼──────┤
│ │天瓏資訊圖書有限│1,734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 │利童股份有限公司│2,337 │花旗商業銀行│
├────┼────────┼────────┼──────┤
│87年6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9,292 │花旗商業銀行│
├────┼────────┼────────┼──────┤
│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1,146 │花旗商業銀行│
├────┼────────┼────────┼──────┤
│ │新光三越百貨 │2,740 │花旗商業銀行│
├────┼────────┼────────┼──────┤
│ │永琦百貨 │2,030 │花旗商業銀行│
├────┼────────┼────────┼──────┤
│87年7 月│預借現金 │95,000 │花旗商業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2,010 │花旗商業銀行│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2,088 │花旗商業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 │湘園餐廳有限公司│8,646 │花旗商業銀行│
├────┼────────┼────────┼──────┤
│ │全球華人資訊科技│2,999 │花旗商業銀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太盛通訊器材有限│6,180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87年8 月│預借現金 │115,000 │中國信託銀行│
├────┼────────┼────────┼──────┤
│ │預借現金 │95,000 │花旗商業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3,444 │花旗商業銀行│
├────┼────────┼────────┼──────┤
│87年9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7,082 │花旗商業銀行│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2,050 │花旗商業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 │新光三越百貨 │3,250 │花旗商業銀行│
├────┼────────┼────────┼──────┤
│ │永琦百貨 │1,246 │花旗商業銀行│
├────┼────────┼────────┼──────┤
│87年10月│預借現金 │1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 │預借現金 │30,000 │花旗商業銀行│
├────┼────────┼────────┼──────┤
│ │新光三越百貨 │14,252 │花旗商業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7,420 │花旗商業銀行│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1,390 │花旗商業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87年11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2,468 │花旗商業銀行│
├────┼────────┼────────┼──────┤
│ │富利食品股份有限│2,277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1,707 │花旗商業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34,000 │中國信託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87年12月│預借現金 │5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1,810 │花旗商業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 │王誼台塑牛排館 │1,936 │花旗商業銀行│
├────┼────────┼────────┼──────┤
│ │新光三越百貨 │1,452 │花旗商業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2,985 │花旗商業銀行│
├────┼────────┼────────┼──────┤
│ │天瓏資訊圖書有限│3,578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88年1 月│新光三越百貨 │3,888 │花旗商業銀行│
├────┼────────┼────────┼──────┤
│ │大亞百貨 │3,156 │花旗商業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9,027 │花旗商業銀行│
├────┼────────┼────────┼──────┤
│88年2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9,046 │花旗商業銀行│
├────┼────────┼────────┼──────┤
│ │天瓏資訊圖書有限│1,700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 │時時樂食品企業 │1,267 │花旗商業銀行│
├────┼────────┼────────┼──────┤
│ │新光三越百貨 │1,894 │花旗商業銀行│
├────┼────────┼────────┼──────┤
│88年3 月│書田泌尿科眼科診│7,510 │花旗商業銀行│
│ │所 │ │ │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3,439 │花旗商業銀行│
├────┼────────┼────────┼──────┤
│ │新光三越百貨 │1,000 │花旗商業銀行│
├────┼────────┼────────┼──────┤
│88年4 月│書田泌尿科眼科診│4,260 │花旗商業銀行│
│ │所 │ │ │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9,420 │花旗商業銀行│
│ │有限公司 │ │ │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5,407 │花旗商業銀行│
├────┼────────┼────────┼──────┤
│88年5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1,668 │花旗商業銀行│
├────┼────────┼────────┼──────┤
│ │天瓏資訊圖書有限│1,744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1,330 │花旗商業銀行│
├────┼────────┼────────┼──────┤
│ │萬達汽車股份有限│8,319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
│88年6 月│預借現金 │9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3,433 │花旗商業銀行│
├────┼────────┼────────┼──────┤
│ │預借現金 │80,000 │花旗商業銀行│
├────┼────────┼────────┼──────┤
│ │新光三越百貨 │2,412 │花旗商業銀行│
├────┼────────┼────────┼──────┤
│88年7 月│預借現金 │1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 │預借現金 │40,000 │花旗商業銀行│
├────┼────────┼────────┼──────┤
│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6,447 │中國信託銀行│
├────┼────────┼────────┼──────┤
│ │3C電子廣場 │1,512 │中國信託銀行│
├────┼────────┼────────┼──────┤
│88年9 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3,275 │花旗商業銀行│
├────┼────────┼────────┼──────┤
│88年10月│高峰股份有限公司│6,885 │花旗商業銀行│
├────┼────────┼────────┼──────┤
│88年11月│預借現金 │15,000 │中國信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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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借現金 │42,000 │花旗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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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19,599 │中國信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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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股份有限公司│8,253 │花旗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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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康百貨 │3,513 │中國信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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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9,700 │中國信託銀行│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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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路威股份有限│40,000 │花旗商業銀行│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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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亞旅行社股份有│24,308 │中國信託銀行│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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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亞旅行社股份有│29,046 │花旗商業銀行│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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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2,035 │花旗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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