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顧定軒
律師(即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
聲請人因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
管理人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核定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
肆萬元。
理 由
一、
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
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
債權,隨時由
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
法第84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任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依
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分配階段,茲為製作債權分配
表,
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
本件經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人可得分配之資產
為新臺幣(下同)62萬6,645 元,而本件於期限內向破產管
理人申報債權之
債權人為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王昭君、
胡忠義、益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4 人,經破產管理人審查並
提出意見後,債權人王昭君、胡忠義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
破產債權人會議中陳明願
捨棄債權
等情,有破產管理人
陳報
狀、破產債權人會議紀錄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67頁至第77頁
、第63頁至第64頁)。爰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
人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
期間長
短及其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再
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
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 萬元為
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