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
繼承
訴訟代理人 許今彥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陳奕仲律師
被
上訴人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誠
林清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辦公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政佑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