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基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芳 原   告 黃金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博森、李渼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原告基強營造有限公司所為請求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關於原告黃金盛所為 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 柒佰伍拾元;以上合計貳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