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張平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聰章、陳燕玉、台風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玖萬陸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