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泰宏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軍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叁仟柒佰零叁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請,並所用之攻擊及
防禦方法,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
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