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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軍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叁仟柒佰零叁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請,並所用之攻擊及防禦方法,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   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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