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王雅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靜玫、環球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