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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僑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湶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耐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捌拾捌萬肆仟零玖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168,000 元×29.072(起訴時匯率)=新臺幣4,884,0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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