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僑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湶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耐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捌拾捌萬肆仟零玖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168,000 元×29.072(起訴時匯率)=新臺幣4,884,09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