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六三七號
原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守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