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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生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隆錕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柏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捌拾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參 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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