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生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隆錕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理柏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捌拾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參
佰壹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