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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鈴鹿重機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毅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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