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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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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瑩屏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 捌拾貳萬肆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 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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