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瑩屏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
捌拾貳萬肆仟壹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
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