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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股份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魏哲偉 被   告 正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和 上列當事人間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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