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魏哲偉
被 告 正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光和
上列
當事人間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