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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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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旺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 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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