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玉峯
被 告 東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登賢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