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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   告 東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登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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