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漢生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方文萱律師
被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
乃鵬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及其他應負責之人(請依調查
證據結果,特定自然人被告身分
暨通訊方式)」等語,
惟未
具體載明起訴之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當事人為何不明
,且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具狀補正該被告之真正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
㈡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之訴,依
其
訴之聲明所載,兼有財產權訴訟及
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計算式詳如附件
),然未據繳納,原告應按期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附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係請求請求在被告TVBS電視台
播放道歉啟示並登報道歉啟事部分,均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4,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
三、
上開裁判費合計為2 萬6,800 元(20,800+3,000×2=26,80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