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漢生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方文萱律師 被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乃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及其他應負責之人(請依調查   證據結果,特定自然人被告身分暨通訊方式)」等語,惟未   具體載明起訴之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當事人為何不明   ,且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具狀補正該被告之真正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  ㈡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之訴,依   其訴之聲明所載,兼有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計算式詳如附件   ),然未據繳納,原告應按期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附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係請求請求在被告TVBS電視台   播放道歉啟示並登報道歉啟事部分,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4,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 三、上開裁判費合計為2 萬6,800 元(20,800+3,000×2=26,80   0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