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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璞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岳虎 人 原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 被   告 羅精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 公告現值353,992 元/ 平方公尺×(2.84+3.15 )平方公尺=2,1 20,4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捌 拾柒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貳仟元,尚應補繳貳萬零捌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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