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璞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岳虎
人
原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福地
被 告 羅精義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
公告現值353,992 元/ 平方公尺×(2.84+3.15 )平方公尺=2,1
20,4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捌
拾柒元;扣除原告
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貳仟元,尚應補繳貳萬零捌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