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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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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郭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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