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眾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扣除原
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玖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