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暐晉有限公司
4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謝勝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
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