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基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萬芳
原 告 黃金盛
被 告 黃博森
李渼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
失
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