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侯煥寓
被
上訴人 黃顯彰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
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班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王碁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金葱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肆仟肆佰零
伍元(算式:64500+925+140647×10+6251×10 =00000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