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侯煥寓 被 上訴人 黃顯彰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班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上訴人 王碁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金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肆仟肆佰零 伍元(算式:64500+925+140647×10+6251×10 =00000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