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鈴鹿重機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諺
被 告 李建毅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