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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菱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沛司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柒萬壹仟 叁佰捌拾元【算式:美金156,115.71元×原告於100 年9 月7 日 聲請調解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29.282=4,571,380 元,元以下 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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