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菱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岳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沛司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柒萬壹仟
叁佰捌拾元【算式:美金156,115.71元×原告於100 年9 月7 日
聲請調解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29.282=4,571,380 元,元以下
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