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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4號 原   告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被   告 瑩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玉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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