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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 參 加 人 張旭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 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101年9月12日裁定在本院101年度 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 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業於107年7月27日經最高法院 107年度臺上字第51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查詢資料各1件在卷可 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 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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