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王克仁
訴訟
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
被 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
參 加 人 張旭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
本件裁判,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
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101年9月12日裁定在本院101年度
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
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業於107年7月27日經最高法院
107年度臺上字第517號民事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及
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查詢資料各1件在卷
可
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
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