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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皓騰、詹雅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伍仟貳佰 柒拾貳元暨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具狀追加並擴張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肆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暨遲 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 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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