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嘉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柯皓騰、詹雅淳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伍仟貳佰
柒拾貳元
暨遲延利息,
嗣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具狀追加並擴張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肆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暨遲
延利息,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
貳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肆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