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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柯皓騰       詹雅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帆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 拾貳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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