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柯皓騰
詹雅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帆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
拾貳元,應徵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