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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柯皓騰       詹雅淳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古帆精品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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