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嘉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被 告 柯皓騰
詹雅淳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古帆精品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
上訴者,
本件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