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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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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千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肆萬陸仟 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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