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千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肆萬陸仟
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