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千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俊男
被
上訴 人 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7 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