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鄭麗櫻
訴訟
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
被 告 聿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銘
被 告 游博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