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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邑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簽章,並繳納 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其法定代理人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亦未據其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併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簽章,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 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4,264,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09元,如非全部上 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 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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