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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依倩 被 上訴人 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8 月29日通知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 0 年9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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