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法定
代理人 李依倩
被
上訴人 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8 月29日通知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
0 年9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