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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邢曉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烘焙者咖啡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 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9 月2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6498元,上開裁定業於100 年9 月 30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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