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邢曉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烘焙者咖啡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
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9 月2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6498元,
上開裁定業於100 年9 月
30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等件在卷
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