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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宜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品視覺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於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拾柒萬玖仟玖佰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上開期  間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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