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宜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駿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品視覺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
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於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
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拾柒萬玖仟玖佰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上開期
間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
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