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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宜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煌 被上訴 人 尚品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瑜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 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 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6 月1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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