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賴永富
訴訟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財生
趙
乃怡
賴昱任
被 告 國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輝明
訴訟代理人 林萬來
被 告 周萬英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王學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加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