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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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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賴永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財生       趙乃怡       賴昱任 被   告 國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輝明 訴訟代理人 林萬來 被   告 周萬英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王學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加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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