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賴永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苯物流有限公司、周萬英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
拾元,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16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 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