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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賴永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苯物流有限公司、周萬英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 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16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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