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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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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賴永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苯物流有限公司、周萬英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所為之補費裁定,茲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業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提起上訴,惟尚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二、茲查明上訴人就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業已聲請訴訟救助,並 經本院於99年12月15日以99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在案,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之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 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自得暫免第 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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