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賴永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苯物流有限公司、周萬英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所為之補費裁定,茲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業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提起上訴,
惟尚未
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以裁定
駁回之。
二、茲查明上訴人就
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業已
聲請訴訟救助,並
經本院於99年12月15日以99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在案,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之規定,訴訟救助之聲請
一經准許,於上訴亦有效力,受救助人即上訴人自得暫免第
二審裁判費之繳納,本院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