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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   告 百鐵鋼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碧 被   告 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 100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 理由單、出貨單、請款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為被告在 庭所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被 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 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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