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 告 百鐵鋼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坤碧
被 告 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
100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示,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
退票
理由單、出貨單、請款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為被告在
庭所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被
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
遲
延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
當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