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和勝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陸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6,32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