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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和勝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陸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6,32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6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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