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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吳劉德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羽、陳豊進 、賴良政即賴良政建築師事務所、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承 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佰玖拾柒萬零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 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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