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吳劉德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羽、陳豊進
、賴良政即賴良政建築師事務所、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承
震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佰玖拾柒萬零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
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