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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琦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訴,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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