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琦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金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
律師
參 加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吳宜倫
被 告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之訴,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8日下午2時1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