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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凡達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漳銘 被   告 關力隆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移轉承接協議書第7 條第3 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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