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凡達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漳銘
被 告 關力隆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移轉承接協議書第7 條第3 項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