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守山
被 告 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鈴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十萬元,該
裁定業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
經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
失
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