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原 告 學緯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學維
被 告 尚名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順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
12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