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陳曉昱
訴 訟
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高士三
曹萬佳
曹福堂
曹明德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曹萬鼎
高雅敬
被 告 曹根禎
曹程翔
曹宏瑋
郭家凰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樹旺律師
被 告 隆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秀蘭
被 告 曹祖恩
53號7樓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曹根瑞
兼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
53號7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賣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1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查明陳報:共有人之名稱為「隆遠股份有限公司」或「隆
雲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