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變賣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陳曉昱 訴 訟 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高士三        曹萬佳        曹福堂        曹明德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曹萬鼎        高雅敬 被    告 曹根禎        曹程翔        曹宏瑋        郭家凰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樹旺律師 被    告 隆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秀蘭 被    告 曹祖恩             53號7樓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曹根瑞 兼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             53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上午9 時1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查明陳報:共有人之名稱為「隆遠股份有限公司」或「隆 雲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