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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昇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新 代 理 人 張薏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7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維鼎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51,137元 │HA0000000 │92年3月15日 │ │ │徐烱芳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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